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1-7)
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郑民二终字第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紫荆山路91号。
法定代表人段利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军,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智勇,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国伟。
委托代理人支合,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文胜,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智勇,被上诉人孙国伟的委托代理人支合、戴文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0)管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常爱萍
审 判 员 贾建新
审 判 员 黄智勇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胡记兵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