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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1-7)



    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郑民二终字第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紫荆山路91号。
    法定代表人段利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军,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智勇,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国伟。
    委托代理人支合,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文胜,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智勇,被上诉人孙国伟的委托代理人支合、戴文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0)管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常爱萍
    审 判 员 贾建新
    审 判 员 黄智勇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胡记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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