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世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春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1-27)
河南世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春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郑民二终字第1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世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发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宇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平。
委托代理人刘洋。
上诉人河南世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春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1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世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世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世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河南世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军胜
审 判 员 孙 燕
代理审判员 宋江涛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董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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