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牟杏琴诉郑州铁路局、郑州铁路局招待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1-26)



    牟杏琴诉郑州铁路局、郑州铁路局招待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393号
    原告牟杏琴,女, 1965年2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米涛、马伟。
    被告郑州铁路局。
    法定代表人张军邦。
    委托代理人王瑞国,男, 1973年9月15日出生。
    被告郑州铁路局招待所。
    本院受理原告牟杏琴与被告郑州铁路局、郑州铁路局招待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被告郑州铁路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诉称的所谓侵权行为地在被告机关院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关于指定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事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本案应由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系铁路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此类案件应由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郑州铁路局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卫青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记虹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