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杨去非不服民事裁定一案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1-10)



    杨去非不服民事裁定一案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平民辖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去非,男,1966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城关镇北街12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石棍,男,196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汝州市焦村乡段村马村12号。
    上诉人杨去非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10)汝民初字第150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该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其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该案应由其户籍所在地郏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汝州市人民法院(2010)汝民初字第1508-1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郏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以此纠纷是基于双方借款合同而产生的,进而驳回上诉人杨去非的管辖异议申请不当。本案系民间借贷,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商事合同纠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适用本案管辖。上诉人杨去非的住所地是郏县,其虽在汝州经营加油站,但没有证据证明其离开其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汝州居住一年以上。因此,不能认定汝州市是上诉人杨去非的经常居住地,故上诉人杨去非住所地人民法院即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汝州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汝州市人民法院(2010)汝民初字第1508-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平顶山市郏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西斌
    审 判 员 赵国跃
    审 判 员 徐怀叁

    二〇一一年元月十日

    书 记 员 牛 勇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