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贺犯贪污罪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0-11-17)
刘贺犯贪污罪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书
(2011)平刑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贺,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平舆县杨埠镇王美村委支部书记。因涉嫌贪污于2010年10月12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贺在担任平舆县杨埠镇王美村委主任期间,于2007年6月5日收到大广高速补助高李港修桥款40000元后,将其中的22000元现金和价值4000元的砖头交付给个体建筑老板王建中用于修本村的高李港桥,将下余的14000元据为己有,后让王建中打了个收到40000元的收条入账。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X、刘XX、乔XX的证言,平舆县杨埠镇党委、政府的证明,记账凭证、收条,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已将赃款退出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刘宇飞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艾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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