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毛故意伤害一案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2010-12-2)
刘毛故意伤害一案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西刑少初字第138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毛,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10月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康永军,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毛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毛、辩护人康永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6日上午,被告人刘毛因琐事与本村村民田二芳发生纠纷,被告人刘毛用铁锨将田二芳打伤。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田二芳的损伤系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田二芳的陈述,证人田XX、刘XX的证言,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刘毛赔偿被害人田二芳经济损失6500元,共赔偿115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毛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毛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双方又系邻里关系,在对其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6日起至2010年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罗 静 涵
审 判 员 田 富 耀
审 判 员 张 宗 喜
二0一0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左 崇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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