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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伟犯贩卖毒品罪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0-12-10)



    马伟犯贩卖毒品罪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平刑初字第57号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伟,外号马老歪,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0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0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0年9月2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30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9月15日上午11时许,平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怡馨园发现并查获吸毒人员马伟,经讯问,被告人马伟供述自己吸食毒品,并以每包5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毒品两小包,毒品重约0.04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宋XX、史XX的证言;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马伟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伟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伟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伟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结合本案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0日起至2011年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范 松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艾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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