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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姬军伟重婚一案

    ——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2010-12-9)



    姬军伟重婚一案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平龙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姬军伟,男1981年10月15日生。现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平石检刑诉[201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军伟犯重婚罪,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姬军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姬军伟2003年结婚后外出打工,2007年与郭XX相识,两人以夫妻名义在石龙区大庄矿东山工人村文明小区租房生活。并于2010年6月3日在石龙区第一人民医院生下一女婴,后郭XX发现姬军伟已婚并提出控告。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姬军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之规定,构成重婚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姬军伟对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服法,望法院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姬军伟于2003年12月18日和刘XX在宝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一直未办理离婚手续。2007年被告人姬军伟在石龙区竹园矿与郭XX认识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在石龙区大庄矿东山工人村文明小区租房生活,并于2010年6月3日在石龙区第一人民医院生下一女婴。后郭XX发现姬军伟有配偶且处于合法婚姻状态,遂于2010年9月25日向石龙区公安局报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姬军伟供述,2003年与刘XX登记结婚,未办理离婚手续。2007年在竹园矿认识郭XX后,二人在石龙区大庄矿东山工人村文明小区租房生活,并于2010年6月3日在石龙区第一人民医院生下一女婴。
    二、被害人郭XX陈述,
    2007年认识被告人姬军伟,后二人一起在石龙区大庄矿东山工人村文明小区租房生活,并于2010年6月3日在石龙区第一人民医院生下一女婴。孩子生完后,知道被告人已经结过婚。
    三、证人刘XX证言,证实2003年和姬军伟登记结婚,后一直未办理离婚手续。
    四、证人孙XX、郭XX、许XX、张XX证言,证实知道被告人姬军伟与郭XX是在大庄矿东山工人村文明小区以夫妻名义租房生活,生了一个女孩。
    五、石龙区第一人民医院出生医学证明,证实新生儿父亲为姬军伟,母亲郭XX。
    六、被告人姬军伟与刘XX结婚证,证实二人于2003年12月18日在宝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七、宝丰县民政局、档案局证明,证实被告人姬军伟与刘XX一直未办理离婚手续。
    八、被害人郭XX撤回控告申请书,证实被害人郭XX已经谅解被告人,并且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军伟明知自己已结婚,仍以夫妻名义与郭XX生活并生育子女,其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触犯了我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姬军伟能够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能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姬军伟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8日起至2011年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李 佳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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