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晓方受贿一案
——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2010-12-27)
叶晓方受贿一案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平龙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晓方,男,1974年12月15日生。现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平石检刑诉[2010]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晓方犯受贿罪,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乐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晓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底,被告人叶晓方在任石龙区农业水利局副局长兼关庄水库管理所所长期间,分别收受高XX一辆价值6500元白色雅马哈100型女士踏板摩托车及郑州市英琦物资有限公司好处费1000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叶晓方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叶晓方对指控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服法,希望法院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1、2008年底,时任石龙区农业水利局副局长兼关庄水库管理所所长的被告人叶晓方,在与关庄水库承包人高XX商议水库承包事情后,高XX与叶晓方到宝丰县汇源车业雅马哈专卖店,叶晓方挑选一辆价值6500元白色雅马哈100型女士踏板摩托车,后高XX将车款结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叶晓方供述其向高XX收受摩托车的时间、地点、经过及摩托车型号与证人高XX证实叶晓方收受摩托车的时间、地点、经过及摩托车型号基本一致,可相互印证。
二、证人陈XX证言,证实2008年底,高XX和两个男子到其经营的宝丰县汇源车业雅马哈专卖店挑选了一辆白色雅马哈100型女士踏板摩托车,后由高XX结帐。
三、石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平龙价鉴字【2010】00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白色雅马哈LYM100T-2女式踏板摩托车价值6500元。
四、石龙区检察院搜查笔录,证实一辆白色雅马哈100型女士踏板摩托车已经予以扣押。
五、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被告人叶晓方任职情况。
2、2008年底,被告人叶晓方作为分管水利工程的石龙区农业水利局副局长,在石龙区二期饮水工程建材采购过程中,收受建材供应商郑州市英琦物资有限公司好处费10000元。该款由郑州市英琦物资有限公司转存入叶晓方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借记卡中。赃款已追缴。
一、被告人叶晓方供述其向郑州市英琦物资有限公司收受10000元的时间、经过与证人张XX证实叶晓方收受其公司收受10000元的时间、经过基本一致,可相互印证。
二、购货合同、采购清单等书证,证实郑州市英琦物资有限公司向石龙区农业水利局供货的情况。
三、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查询单,证实卡号为6228482060802071318户名叶晓方的借记卡于2009年2月21日转存入10000元。
四、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被告人叶晓方任职情况。
五、河南省罚没收统一票据,证明被告人叶晓方向石龙区人民检察院退回赃款1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晓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现金及物品价值165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叶晓方到案后能退回全部赃款赃物,并且在庭审中能够认罪、悔罪,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晓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叶晓方非法所得10000元人民币及白色雅马哈100型女士踏板摩托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已没收)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孙延辉
审 判 员 宋继宏
代理审判员 李 佳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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