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峰故意伤害一案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2010-12-1)
李俊峰故意伤害一案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0)西刑少初字第 135 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俊峰,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2010年6月1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俊峰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俊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3日12时许,被告人李俊峰和同村村民李爱周在本村委二组的地里,因卖树发生纠纷,被告人李俊峰将李爱周打伤。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爱周的损伤系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爱周的陈述,证人高XX、王XX、远XX、李XX、刘XX、介XX的证言,西平县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俊峰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爱周经济损失8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峰故意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被告人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爱周的经济损失,取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俊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5日起至2010年1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田付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审 记 员 左崇凯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