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耀輝挪用資金一案
——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法院(2010-12-14)
劉耀輝挪用資金一案
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二七刑初字第6號
公訴機關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耀輝,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因涉嫌職務侵占,于2010年9月7日被鄭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挪用資金罪,于同年10月15日由鄭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鄭州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韓長杰,河南天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鄭二檢刑訴(2010)7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耀輝犯挪用資金罪,于201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羅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耀輝及其辯護人韓長杰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8年7月至2010年5月18日,被告人劉耀輝在任鄭州麗源廚房設備有限公司業(yè)務員期間,將從河南玖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陽遠鴻飲食有限公司、洛陽鴻潔服務有限公司、洛陽凱旋門飲食服務公司、河南民杰酒店服務有限公司結回貨款共計290
500元,違反公司規(guī)定私自使用。此外,鄭州麗源廚房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告人劉耀輝尚有工資、提成、差旅費及回款獎勵共計29
158元未予結清。公安機關接報警后,于2010年9月2日在德州將被告人劉耀輝抓獲,F(xiàn)被告人劉耀輝親屬已退賠鄭州麗源廚房設備有限公司270
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受案經過、抓獲經過、河南玖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陽遠鴻飲食有限公司、洛陽鴻潔服務有限公司、洛陽凱旋門飲食服務公司、河南民杰酒店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鄭州麗源廚房設備有限公司收款副聯(lián)、合同書、來往清單、諒解書、發(fā)還物品文件清單、收據、被告人身份證明;證人張××、張××、張××、董×的證言;鑒定結論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上述證據,均由公訴機關提供,并均經當庭舉證、質證,內容真實,來源合法,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耀輝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shù)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國刑法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shù)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劉耀輝挪用本單位資金290
500元歸個人使用,數(shù)額巨大,依法應在上述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在量刑時本院又同時考慮了被告人劉耀輝認罪態(tài)度較好,其親屬替其退賠全部贓款,挽回了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悔罪態(tài)度明顯,可酌定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耀輝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日起至2013年9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龐 礴
審 判 員 李 靖
審 判 員 郭付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張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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