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杰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一案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0-12-21)
魏杰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一案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平刑初字第25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杰,男,1971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因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于2009年
10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9月27日被监视居住。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0]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杰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子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魏杰在信阳市平桥区胡店乡齐小平经营的网吧内寻找到正在该网吧上网的女儿魏雪(生于1995年2月20日,系胡店乡中学九(二)班学生),被告人魏杰因对网吧容留魏雪上网非常气愤,遂用刀将网吧内电脑液晶显示器砍坏13台。经平桥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13台电脑液晶显示器价值为7256元。案发后,被告人魏杰与被害人齐小平达成协议,被告人魏杰一次性赔偿齐小平电脑维修费8000元。
2009年10月2日被告人魏杰主动到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杰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齐小平的陈述,证人魏锁、魏雪、王芳、刘威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调解协议,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杰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杰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魏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杰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万 文
人民陪审员 马 旭
人民陪审员 潘 明 荣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彭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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