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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红杰犯滥伐林木罪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2010-12-10)



    李红杰犯滥伐林木罪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遂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红杰,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遂平县嵖岈山镇常韩村张庄025号。2010年11月1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向遂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至今。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红杰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经本院通知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红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30日,被告人李红杰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其购买韩楼村周彦庄村民周书和位于古泉山龙沟北路西侧的杨树22
    棵,后卖掉。经鉴定,采伐杨树折合立木蓄积为16.9355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红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书和、李富学、李亭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技术鉴定结论书,遂平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遂平县公安局出具的投案证明和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红杰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系初犯,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红杰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袁 毅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何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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