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秀、赵恩楼与宋保勇、王二超、马建忠、张坤、弓永国及宋保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10-29)
刘玉秀、赵恩楼与宋保勇、王二超、马建忠、张坤、弓永国及宋保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郑民四终字第12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秀,女,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南路办事处西堡村174号。
委托代理人高瞻、孙钞洪,郑州市管城区北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恩楼,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南路办事处西堡村174号。
委托代理人高瞻、孙钞洪,郑州市管城区北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保勇,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新城办事处东赵村东北街19号。
委托代理人周鸿,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二超,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新城办事处东赵村王庄街7号。
委托代理人周鸿,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建忠,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新城办事处东赵村中心街3号。
委托代理人周鸿,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坤,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新城办事处东赵村王后街11号。
委托代理人周鸿,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弓永国,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大同路办事处南花王105号。
委托代理人周鸿,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原告宋保峰,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新城办事处东赵村东赵大街36号。
委托代理人周鸿,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玉秀、赵恩楼因与被上诉人宋保勇、王二超、马建忠、张坤、弓永国及原审原告宋保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刘玉秀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瞻、孙钞洪,赵恩楼的委托代理人高瞻、孙钞洪,宋保勇、王二超、马建忠、张坤、弓永国、宋保峰的委托代理人周鸿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退还刘玉秀、赵恩楼。
审 判 长 岳修文
审 判 员 刘富江
审 判 员 孙 燕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庞恒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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