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窦思林与巩义市供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10-20)



    窦思林与巩义市供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郑民四终字第14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窦思林,男,194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米河镇高庙村突沟58号。
    委托代理人李明豪,巩义市孝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市区新华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波,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志军,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窦思林因与被上诉人巩义市供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09)巩民初字第3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窦思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明豪,被上诉人巩义市供电公司委托代理人谷志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窦思林系巩义市米河豫诚建材厂业主。该厂现使用的场地原系巩义市米河矿山炉料厂的场地,该厂在2000年被关停,关停前曾欠巩义市供电公司157632.89元电费。2008年11月7日,窦思林为了用电,和巩义市供电公司下属的米河供电所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由窦思林承担原巩义市米河矿山炉料厂欠巩义市供电公司的157632.89元电费,窦思林于2008年11月10日前归还6万元,剩余电费两年内还清。2008年11月10日窦思林付给巩义市供电公司6万元。后窦思林认为巩义市供电公司乘窦思林急于用电之际,迫使其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巩义市供电公司签订还款协议,该协议应予以撤销,遂引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窦思林、巩义市供电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窦思林称巩义市供电公司乘其急于用电之际,迫使窦思林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签订的还款协议,其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窦思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由窦思林负担。
    窦思林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窦思林与欠巩义市供电公司电费的巩义市米河矿山炉料厂无关,窦思林对该厂所欠债务无法定还款义务,巩义市供电公司采取乘人之危的方式,迫使窦思林与其签订了还款协议;其次,巩义市供电公司米河供电所无权签订该协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窦思林的诉讼请求。
    巩义市供电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窦思林也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因此还款协议应属有效。窦思林上诉称巩义市供电公司乘人之危,迫使其签订还款协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主张。故窦思林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窦思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东
    审 判 员 王 怡
    代理审判员 陈启辉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宁 宇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