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丰实业化肥有限公司与赵世宇及孙好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10-21)
河南农丰实业化肥有限公司与赵世宇及孙好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郑民四终字第13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农丰实业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阳街西17号。
法定代表人郭廷振,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智勇,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世宇,男,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木城镇兴华路1号。
委托代理人陈永贵,武陟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者。
原审被告孙好亮,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号。
上诉人河南农丰实业化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世宇及原审被告孙好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农丰实业化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智勇,被上诉人赵世宇的委托代理人陈永贵,原审被告孙好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852元,退还河南农丰实业化肥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王 东
审 判 员 王 怡
审 判 员 宁 宇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贺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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