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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州中原雕塑书画装裱学校与郑州双泉农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11-10)



    郑州中原雕塑书画装裱学校与郑州双泉农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郑民三终字第8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中原雕塑书画装裱学校,住所地:郑州市西环路1号。
    负责人耿景武,该学校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双泉农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三李村。
    法定代表人赵长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宝林,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中原雕塑书画装裱学校(以下简称装裱学校)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双泉农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泉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装裱学校的负责人耿景武、双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宝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终结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日,装裱学校与双泉公司签订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双泉公司有偿给装裱学校提供有关残疾人花卉培训、种植、教学实验等用地,装裱学校每年分两次交付租金给双泉公司(签订合同之日交付租金的1/2,六个月结束后交付1/2),并约定如装裱学校拖欠双泉公司租金超过三个月,双泉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损失由装裱学校承担。装裱学校按约定将租金交纳至2009年5月1日。后双方因其他纠纷,双泉公司先后于2009年7月27日、7月28日给装裱学校出具了两个终止合同的通知。2009年7月28日,装裱学校交付了剩余的下半年租金。现装裱学校以其并未违反合同约定,但双泉公司发出的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确认双泉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违反合同约定,双泉公司应赔偿装裱学校2009年下半年教师工资58800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装裱学校于2009年7月28日交付了2009年的租金1600元,后又将租金继续交纳至2010年5月1日,在原审庭审中,双方对此事实均予以认可。
    原审法院认为,装裱学校、双泉公司双方签订的有关残疾人花卉培训、种植、教学实验用地的租赁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后双方因其他纠纷,双泉公司于2009年7月27日、7月28日给装裱学校单方面出具了终止合同的通知,但2009年7月28日,装裱学校在双方合同约定的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及时交付了下半年租金,后又将租金交纳至2010年5月1日。因双方合同约定的最后履行期限是2009年8月1日,双泉公司于2009年7月27日、7月28日单方面出具的终止合同通知显属不当,但双方的合同并没有因此而解除,而是处于继续履行状态。装裱学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力,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郑州中原雕塑书画装裱学校的诉讼请求。
    装裱学校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因双泉公司所下发的两个通知,要求装裱学校停止建设,对已建好的房屋拆除,致使无法招生办学,教师无法上课,而此同时,学校如数给教师发了工资,造成经济损失58800元。请求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我方一审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双泉公司承担。
    双泉公司答辩称,两次通知是我方管理人员,在对方拖欠租金及乱建房屋的情况下下发的。对方纠正后,我方并未终止合同。原审法院认定,合同处于继续履行状态是正确的。装裱学校要求的损失无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基本相同。
    本院认为,2009年7月28日,双泉公司发出通知时,装裱学校已迟延交纳租金,距离合同约定的如迟交租金,双泉公司有权终止合同的期限仅剩余两天时间。在装裱学校交纳租金后,双方合同并未解除,仍在履行中。装裱学校上诉认为,因对方两次通知,致使无法招生办学,造成经济损失,证据不力。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郑州中原雕塑书画装裱学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黎
    审 判 员 程 文
    代理审判员 王胜利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蕊(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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