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红廷与郑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11-6)
郝红廷与郑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郑民三终字第7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红廷
委托代理人姚元高,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有芳,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华山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朱剑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蒙,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郝红廷与被上诉人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郝红廷及委托代理人姚元高、被上诉人电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黎
审 判 员 程 文
代理审判员 王 胜 利
二O一O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莉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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