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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水治、戴伟民与河南火宝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10-30)



    刘水治、戴伟民与河南火宝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郑民三终字第6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水治,男。
    委托代理人郭刚,河南硕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伟民,男。
    委托代理人李彩云,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娟,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火宝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新密市岳村镇三叉口。
    法定代表人李全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虎文珍,男。
    上诉人刘水治、上诉人戴伟民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火宝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密市(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2600号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水治的委托代理人郭刚,上诉人戴伟民的委托代理人李彩云和黄娟,被上诉人河南火宝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虎文珍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26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海小广
    代理审判员 鲁金焕
    代理审判员 马 莉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许 怡(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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