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县中原煤炭运销处与张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11-11)
杞县中原煤炭运销处与张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郑民三终字第5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杞县中原煤炭运销处,住所地:杞县沙沃乡北村。
法定代表人翟栋梁,该运销处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蔚宏,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被审被告)张俊霞,女。
委托代理人郝现民,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杞县中原煤炭运销处因与被上诉人张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二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杞县中原煤炭运销处的委托代理人蔡蔚宏、张俊霞及其委托代理人郝现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二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黎
审 判 员 程 文
代理审判员 王胜利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世方(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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