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金生與登封市大金店鎮(zhèn)陳樓村民委員會侵害企業(yè)出資人權益糾紛一案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11-18)
馬金生與登封市大金店鎮(zhèn)陳樓村民委員會侵害企業(yè)出資人權益糾紛一案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0)鄭民三終字第83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馬金生,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朱建斌,開物律師集團(鄭州)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登封市大金店鎮(zhèn)陳樓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劉相倫,男,村委會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耀明,河南嵩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馬金生因與被上訴人登封市大金店鎮(zhèn)陳樓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陳樓村委會)侵害企業(yè)出資人權益糾紛一案,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二初字第2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馬金生的委托代理人朱建斌,被上訴人陳樓村委會的法定代表人劉相倫,委托代理人何耀明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二初字第246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審。
審 判 長 海小廣
審 判 員 王華偉
代理審判員 馬 莉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高春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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