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宇航重工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10-30)
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宇航重工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郑民三终字第7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丛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新峰,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现州,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宇航重工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建设东路与待九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德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幸梅,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铝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宇航重工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航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一初字第1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铝业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新峰、魏现州,被上诉人宇航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幸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一初字第19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海小广
审 判 员 王华伟
代理审判员 马 莉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余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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