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彬與姚佩玉、于功保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10-17)
于海彬與姚佩玉、于功保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0)鄭民三終字第750號
上訴人于海彬(原審被告),男,漢族。
被上訴人姚佩玉(系原審原告郭觀卿之妻),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高建偉,郭松濤,河南京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于功保(原審被告),男,漢族,。
上訴人于海彬因與被上訴人姚佩玉、于功保民間借貸,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10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于海彬,被上訴人姚佩玉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建偉、郭松濤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于功保經(jīng)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程序不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1029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審。
審 判 長 王華偉
審 判 員 申付來
審 判 員 馬清來
二O一O年十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王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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