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郑州跃博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10-25)



    郑州跃博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郑民再终字第22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州跃博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再审人郑州跃博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作出(2007)登民一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双方均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6日作出(2009)郑民二终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州跃博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0年4月2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0250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于2010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郑州跃博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潘宏建、被申请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春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郑民二终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6)登民一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帆
    代理审判员 付钦斌
    代理审判员 李 琼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范艳宏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