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阮素琴诉杨会菊、李俊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11-8)



    阮素琴诉杨会菊、李俊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管民二初字第306号
    原告阮素琴,女,1957年1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东方,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赵三妹,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会菊,女,1973年11月10日出生。
    被告李俊超,男,1972年6月7日出生。
    原告阮素琴诉被告杨会菊、李俊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素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会菊、李俊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截止2007年7月份前,二被告尚欠原告面料款30601元,二被告分别于2007年2月14日、2007年4月28日、7月7日、7月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并承诺近日内还清,然而至今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支付面料款3060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经多次查找均未找到二被告,后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阮素琴要求二被告支付面料款30601元,其提供的其中两张收据中载明的内容显示债权人是“老袁”,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欠条中的“老袁”是其本人,从字面上看“老袁”与阮素琴之间并不存在直接联系,故不能证明原告即欠条中的债权人,且被告未到庭,也未对该证据予以认可,原告无权直接主张权利,故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其提供的另外两张收据中载明的内容显示收货人是李俊超,但实际签收人是孙红旗,原告称孙红旗是二被告的工人,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被告主体不适格。庭审中,原告称,二被告是夫妻关系,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鉴于上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阮素琴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军荣
    代理审判员 张 娜
    代理审判员 鲁倩影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曲 茜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