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国与河南省新密市二七煤矿借款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12-31)
李卫国与河南省新密市二七煤矿借款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郑民再终字第16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卫国。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新密市二七煤矿。
李卫国与河南省新密市二七煤矿(原实源企业(集团)公司新密市二七煤矿,2000年5月18日更名为河南省新密市二七煤矿。以下简称二七煤矿)借款纠纷一案,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2日作出(2003)新密民二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李卫国提起上诉后,本院于2006年11月16日作出(2006)郑民三终字第2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5月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168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6)郑民三终字第268号民事判决和新密市人民法院(2003)新密民二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刘秋生
代理审判员 董忠智
二Ο一Ο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凤彩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