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申与梁卿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12-31)
张德申与梁卿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郑民再终字第8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卿臣。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德申。
张德申与梁卿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9日作出(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梁卿臣、张德申提起上诉后,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作出(2008)郑民二终字第19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9月2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104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梁卿臣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伯承,张德申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惠敏、赵宇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郑民二终字第1957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刘秋生
代理审判员 董忠智
二Ο一Ο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凤彩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