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伟与化建设借款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12-30)
王艳伟与化建设借款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郑民再终字第10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艳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化建设。
王艳伟与化建设借款纠纷一案,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8日作出(2008)牟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王艳伟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2日作出(2008)郑民一终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1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24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艳伟,化建设及其委托代理人万小雪、李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郑民一终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和中牟县人民法院(2008)牟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秋生
代理审判员 朱跃武
代理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凤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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