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杰与杨六合、晁爱琴、郑州市二七区路砦村改造指挥部财产权属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12-30)
杨杰与杨六合、晁爱琴、郑州市二七区路砦村改造指挥部财产权属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郑民再终字第35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杰。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六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晁爱琴。
原审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路砦村改造指挥部。
杨杰与杨六合、晁爱琴、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路砦村改造指挥部财产权属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3日作出(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杨杰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16日作出(2009)郑民二终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杰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269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杨杰及其委托代理人路建华,杨六合、晁爱琴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路砦村改造指挥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郑民二终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胡 涛
代理审判员 马 涛
代理审判员 王争学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芦 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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