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杨杰与杨六合、晁爱琴、郑州市二七区路砦村改造指挥部财产权属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12-30)



    杨杰与杨六合、晁爱琴、郑州市二七区路砦村改造指挥部财产权属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郑民再终字第35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杰。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六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晁爱琴。
    原审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路砦村改造指挥部。
    杨杰与杨六合、晁爱琴、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路砦村改造指挥部财产权属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3日作出(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杨杰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16日作出(2009)郑民二终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杰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269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杨杰及其委托代理人路建华,杨六合、晁爱琴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路砦村改造指挥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郑民二终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胡 涛
    代理审判员 马 涛
    代理审判员 王争学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芦 祎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