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国俊与河南省中原服装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河南省友诚贸易有限公司档案转移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1-10)
赵国俊与河南省中原服装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河南省友诚贸易有限公司档案转移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郑民再终字第7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国俊。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中原服装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友诚贸易有限公司。
赵国俊与河南省中原服装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河南省友诚贸易有限公司档案转移纠纷一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9日作出(2004)中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05年5月30日作出(2005)郑民一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国俊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0415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5)郑民一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4)中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陈 元
代理审判员 袁春燕
代理审判员 王明哲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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