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会娥诉被告陈广义离婚纠纷一案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0-10-19)
原告龚会娥诉被告陈广义离婚纠纷一案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平民初字第0892号
原告龚会娥,女,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陈广义,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龚会娥诉被告陈广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会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广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会娥诉称,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没有感情基础,被告经常对其殴打,现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请求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广义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2月18日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打架,被告于2010年2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原被告婚后无子女。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户籍证明、结婚证及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本应互让互谅,互相体贴,以建立稳固的夫妻和家庭关系,而本案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打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龚会娥与被告陈广义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龚会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振宇
审 判 员 姚 琳
人民陪审员 熊功成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虎伍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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