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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深圳市港路通货运有限公司诉李华被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0-12-16)



    原告深圳市港路通货运有限公司诉李华被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平民初字第765号
    原告深圳市港路通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义峰,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李华,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深圳市港路通货运有限公司诉李华被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从2008年5月20日借原告现金90000元至今未还,且再也没有来往,原告打电话找被告也不接,并以种种理由拒付。为此,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90000元及从借款之日起(2008年5月20日至2009年11月20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16200元,并要求被告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违约金。2,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深圳市港路通货运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李华地址,查找不到李华;本院通过调查,查不到李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港路通货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4元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章留
    审判员 于素辉
    审判员 曹付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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