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平舆县支行诉被告石先、李松杨、李瑞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0-12-20)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平舆县支行诉被告石先、李松杨、李瑞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平民初字第116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
负责人陈国松,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宗付根,该行法规科主任。
委托代理人闻春华,该行高杨店营业所工作人员。
被告石先,女,59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霞,女,33岁,职工。与被告石先系母女关系。
被告李松杨,男,60岁,汉族。
被告李瑞丽,女,31岁,汉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平舆县支行诉被告石先、李松杨、李瑞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章留
审 判 员 崔新民
审 判 员 于素辉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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