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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斌武与潘少宾、潘铁吊、吕风梅、张爱梅、潘少霞、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1-10)



    陈斌武与潘少宾、潘铁吊、吕风梅、张爱梅、潘少霞、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郑民二终字第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斌武。
    委托代理人赵博,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少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铁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风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爱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少霞。
    以上五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尹占杰,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26号思达数码大厦10楼。
    负责人刘炳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亚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陈斌武因与被上诉人潘少宾、潘铁吊、吕风梅、张爱梅、潘少霞、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斌武于2010年12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斌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斌武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陈斌武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军胜
    审 判 员 孙 燕
    代理审判员 宋江涛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柴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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