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增富与北京东海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09-9-9)
崔增富与北京东海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平民初字第2270号
原告崔增富,男,194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人,住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建设街184号。
被告北京东海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孟金,总经理。
原告崔增富与被告北京东海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家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国红担任审判长,法官杨永红、郝鹏飞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09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增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东海家园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崔增富起诉称:被告在2005年初从原告处购买了20万元的水泥,2005年12月,被告给原告转帐支票一张,支票额为20万元,当原告准备到银行划款时,被告告知原告该账户无资金。2007年,原告找到被告再次要求支付所欠货款,被告承诺给付水泥款及拖欠的利息共计21万元,但至今没有兑现承诺。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水泥款21万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水泥款20万元。
原告崔增富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中国银行转帐支票一张。
被告东海家园公司既未作出答辩,亦为参加本院庭审,也未提交证据。
经本院庭审质证,对原告崔增富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5年间,原告崔增富向被告东海家园公司供应水泥,共计价款20万元。后,东海家园公司为崔增富出具了一张中国银行转帐支票,票面金额为20万元,用途为水泥款,出票日期、出票人账号等票据记载事项均为空白。在庭审中,崔增富称,当时交付票据时东海家园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孟金告知崔增富这张转帐支票的账户里没有钱,不让崔增富去银行兑现,所以崔增富也就一直没有到银行兑现该支票。同时,崔增富指出,该转账支票背面所记载的“小蒋,给崔增富换支票一张,水泥款210
000元,贰拾壹万元,刘孟金”,是2007年5月4日崔增富找到刘孟金催要水泥款时,刘孟金在该支票的背面书写的。增加的1万元是刘孟金承诺赔偿崔增富的利息损失,实际拖欠的水泥款应为20万元。时至今日,东海家园公司一直没有履行该付款义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东海家园公司购买原告崔增富水泥后,理应及时结清货款,崔增富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东海家园公司拖欠水泥款20万元的事实存在,故本院对其要求东海家园公司给付水泥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东海家园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庭审抗辩与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东海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崔增富水泥款二十万元。
如果被告北京东海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五十元,其他费用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东海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国红
代理审判员 杨永红
代理审判员 郝鹏飞
二ОΟ九 年 九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贾晓楠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