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原告彭兴伍与被告重庆市东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川营销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0-3-2)



    原告彭兴伍与被告重庆市东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川营销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沙法民初字第6493号



    原告彭兴伍,男,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左明海,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市东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东津沱板板桥。组织机构代码20364325-X

    法定代表人梁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荣华,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川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瑞山路2号钟楼11楼。组织机构代码73658949-5

    负责人秦小兵,该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杰锋,男,住重庆市合川。

    原告彭兴伍与被告重庆市东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川营销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昆伦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0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兴伍及其委托代理人左明海,被告重庆市东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建明的委托代理人李荣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川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秦小兵的委托代理人张杰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兴伍诉称,2009年8月26日6时30分,被告重庆市东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驾驶员毛万洲驾驶渝CA1903号轿车(车主为东泰电器公司)沿烈士墓行驶至杨公桥立交桥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彭兴伍接触,造成彭兴伍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毛万洲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因伤住院治疗10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已全部由东泰公司支付,出院后原告产生医疗费526.62元。因第一被告为肇事车辆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交强险,现起诉要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1200元、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500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2 250元,以上费用合计14 1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重庆市东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发生交通事故经过、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肇事车驾驶员毛万洲是我公司员工,发生事故时是履行职务行为,因此应由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已支付了原告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7678.70元,另还支付了现金1800元,同意依法赔偿。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川营销服务部辩称,对事故经过及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发生事故是在我公司交强险投保时间之内,同意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6日6时30分,被告重庆市东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驾驶员毛万洲驾驶该公司所有的渝CA1903号轿车沿烈士墓行驶至杨公桥立交桥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原告彭兴伍接触,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后毛万洲自撤现场,驾车送原告到医院就医。经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沙坪坝区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毛万洲负全部责任,彭兴伍无责任。

    原告受伤后在西南医院住院治疗10天,于2009年9月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左肾挫伤;2、左腰部软组织伤。出院医嘱:1、建议休息1月;2、继续卧床休息1周,1周后可逐步下床活动;3、3个月内避免剧烈运动及重体力劳动;4、如有不适,急救部随访。原告因伤产生的住院医疗费7658.70元,已由被告重庆市东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同时该被告还另行支付原告现金1800元。原告出院后另产生门诊治疗费用526.62元。

    另查明,原告彭兴伍受伤前三个月,在重庆歌乐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建筑工作。

    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二赔偿其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同时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赔偿除医疗费以外的护理费1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交通费100元、误工费12250元。审理中,二被告均认为原告要求的护理费和误工费过高,同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因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调解未成。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病历、诊断证明书、出入院记录、医疗费票据、工资表及完税证明、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沙坪坝区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5006012200905208号;被告重庆市东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医疗票据(复印件)、支付1800的收条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案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重庆市东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驾驶员毛万洲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故应由被告重庆市东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对原告因伤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川营销服务部对肇事车辆承保交强险,故其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先行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彭兴伍因伤造成经济损失的计算。医疗费凭据计算为8185.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12元/天主张住院10天为120元;交通费酌情主张100元;护理费,按30元/天主张40天(住院10天加出院30天)为1200元;由于原告系农村居民,平时在外打工,无固定收入,其未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在重庆歌乐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建筑工作,故可以参照重庆市建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0823元/年,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后3个月内避免剧烈运动及重体力劳动的休假证明计算误工费为5784.17元,以上费用合计15 389.49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川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彭兴伍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8185.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交通费100元、护理费1200元、误工费5784.17元,以上合计15 389.49元(其中9458.7元已由被告重庆市东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垫付,应将该款项支付给重庆市东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其余5930.79元支付给原告彭兴伍)。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89元,由被告重庆市东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迳付原告彭兴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陈昆伦







    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何晓燕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