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沙法刑初字第25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2-16)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沙法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志强,男,1964年8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留利纸业有限公司重庆办事处驾驶员,住(略)。2008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羁押,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启富,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青松,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09〕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志强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军、代理检察员刘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志强及其辩护人孙启富、王青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0日19时59分,被告人朱志强酒后驾驶重庆益达汽车驾驶培训中心所有的渝A3382学轿车,同其妻子张春玲由本区杨公桥往双碑方向行驶,至童家桥立交桥附近的下坡路段,被告人朱志强从右侧车道超车时,因车速较快,刹车不及,其车头正前方与从中央隔离花台护栏缺口处走出由左至右横过公路的行人胡廷书、卢邦瑞、徐树仙、蒋芝茂接触,造成胡廷书当场死亡,卢邦瑞、徐树仙、蒋芝茂受伤,卢邦瑞、徐树仙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志强弃车离开现场,并两次到医院输液醒酒
后,于10月21日5时30分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重庆市交通管理局沙坪坝区支队认定此次事故由被告人朱志强负全部责任。同年10月24日,被告人朱志强的妻子张春玲与重庆益达汽车驾驶培训中心达成房屋转让协议。10月27日,该中心与三名死者家属和伤者蒋芝茂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额支付赔偿款共计770 07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朱志强的供述,证人田静、陈叶兵、张春玲、朱纯钢、谢清、郭向东、罗义熊、赵群、冀伯坚、郭智、柏元明、蒋芝茂等的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条,关于朱志强投案自首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朱志强的户籍资料,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酒精鉴定报告,相关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志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朱志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志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21日起至2010年10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莉
人民陪审员 刘听梧
人民陪审员 贺建华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汤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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