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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沙法刑初字第102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3-18)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沙法刑初字第102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九林,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2009年2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羁押,2009年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09〕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九林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段九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段九林在本区新桥医院门口219路公交车站附近,以5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张红一小包毒品后,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扣押毒资50元及毒品一小包。经鉴定和称量,被告人段九林贩卖的毒品为海洛因,重量为0.1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九林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红的证言,被告人段九林的供述,抓获经过、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相关物证的刑事照片及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九林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妨害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九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本院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6日起至2009年5月5日止。)
    二、没收被告人段九林毒资5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 莉



    二○○九 年 三 月 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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