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沙法刑初字第94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3-11)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沙法刑初字第94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子春,男,1958年2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8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羁押,2009年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09〕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子春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0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子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2月20日13时许,证人陈晓琴通过拨打“办证”电话,谈妥以430元的价格办理2个假毕业证书。之后,被告人朱子春与陈晓琴在本区西物市场见面,被告人朱子春收取陈晓琴定金15元及照片等资料。次日9时许,被告人朱子春在本区西物市场附近将制作好的2本“重庆师范大学行政管理专业毕业证书”贩卖给陈晓琴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子春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晓琴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告知书、到案经过、鉴定结论及相关物证的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子春明知是伪造的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毕业证书而贩卖,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子春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1日起至2009年7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 莉
二○○九 年 三 月 十一 日
书 记 员 郭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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