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沙法刑初字第320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8-14)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沙法刑初字第320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渝广,男,1958年4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5年11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08年6月5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羁押,同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7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辉,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1996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01年7月刑满释放。2002年6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09年4月12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羁押,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09]357、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渝广、张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渝广、张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10日上午,被告人张辉伙同张青(已死亡)在本区马家岩建材市场附近,通过被告人杨渝广的介绍,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8000元的价格从廖泽富(已判刑)处购买一辆黑色2000型桑塔纳轿车,经鉴定该车价值41 450元。经查,该车系廖泽富于2007年8月10日10时许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运输科车库盗窃的渝A38366黑色2000型桑塔纳轿车。
另查明,2007年8月30日,被告人张辉通过电话向民警检举了廖泽富盗窃汽车的线索,公安机关据此于2008年3月14日将廖泽富抓获。2008年6月5日,被告人杨渝广接公安机关通知到大坪派出所接受近期情况的讯问后,在该所被石油路派出所的民警捉获,2009年4月12日,被告人张辉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公安机关追回被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渝广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张辉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渝广、张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渝广、张辉的供述,证人廖泽富、谭益全的证言,检举情况说明,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盗汽车信息登记表、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以及相关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渝广明知是没有合法有效手续的机动车而介绍买卖,被告人张辉明知是没有合法有效手续的机动车而伙同他人购买,其行为均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杨渝广、张辉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认为,二被告人积极参与犯罪活动,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定罪量刑,本案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张辉提出的其制止了在押人员的自杀行为,属于立功的辩解,因不符合立功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渝广、张辉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辉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渝广、张辉能够坦白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且当庭认罪,涉案车辆亦被追回发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渝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 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本院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5日起至2010年4月24日止。)
二、被告人张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 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本院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2日起至2009年12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黄 莉
人民陪审员 刘听梧
人民陪审员 贺建华
二○○九年 八 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汤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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