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沙法刑初字第123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4-17)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沙法刑初字第123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易,男,1975年9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初中文化,航模交易个体经营户,住(略)。2008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羁押,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辩护人赖大川,重庆大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09)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易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易及其辩护人赖大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底一天,被告人颜易通过互联网购得西班牙产GAMD500制式气步枪一支,并以2 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贾大林。
2008年1月份一天,被告人颜易通过购得西班牙产制式CFX气步枪一支,并以4 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鹏飞。
同年5月份一天,被告人颜易通过互联网购得土耳其产制式 “温彻斯特”牌气步枪两支,并以6 600元的价格贩卖给石坚。
同年10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颜易在沙坪坝区北站东路184号4-2的暂住地被公安机关捉获,后四支气步枪均被公安机关收缴。经鉴定,上述枪支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制式枪,具备杀伤力。
被告人颜易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颜易的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贾大林、张鹏飞、张乾勇、石坚、况健、许文洁、柏银的证言,鉴定结论,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相关刑事照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颜易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易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颜易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颜易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28日起至2012年10月27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颜易违法所得13 600元,予以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颜易非法买卖的气步枪4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咏梅
代理审判员 张晋恺
人民陪审员 姚蔓萝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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