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沙法刑初字第54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2-1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沙法刑初字第54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卫红,女,1973年11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1月8日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羁押,同年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09)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卫红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09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卫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8日13时许,经事前电话联系,被告人梁卫红在沙坪坝区三峡广场附近将一本伪造的重庆大学毕业证书贩卖给购买证人陈志伟,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捉获,缴获伪造的毕业证书和赃款180元。经鉴定,缴获的毕业证书上的“重庆大学”钢印印文、公章印文均不是重庆大学所使用的钢印、公章所盖印。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卫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志伟、蒋宇的证言,伪造的毕业证书照片,捉获经过、说明情况,文件检验鉴定书,被告人梁卫红的供述等相关书证及物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卫红明知是伪造的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毕业证书而予以贩卖,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卫红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8日起至2009年7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赵咏梅
二○○九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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