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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沙法刑初字第172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5-8)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沙法刑初字第172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阳(曾用名“刘洋”),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2009年2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羁押,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澍,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略)。2009年2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羁押,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勇,男1986年9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略)。2009年2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羁押,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09)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阳、王澍、黄勇犯诈骗罪,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阳、王澍、黄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阳、王澍、黄勇经共谋后在奇易网络信息服务公司租用服务器创办“同生网络”,后在网上发布了低价销售游戏点卡的信息,骗取被害人袁劲、姜芬、牟芝平、文开元、郑仲、殷宗权等人的信任后,骗取被害人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1 500余元(其中袁劲5 000元、姜芬500元、牟芝平2 000元、文开元1 000元、郑仲2 000元、殷宗权1 000元)。
    案发后,重庆市公安局网监总队向本院移送了扣押被告人王澍、刘阳、黄勇用于诈骗的户名为黄惠球的工商银行卡(6222022402002935209)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227003762620027180)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480461020391219)一张、神舟笔记本电脑一部、上网卡一张、移动硬盘4jv2tg5k一个、从被告人黄勇处扣押的现金60元。
    审理中,被告人刘阳退出赃款3 400元、王澍退出赃款3 300元、黄勇退出赃款3 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阳、王澍、黄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袁劲、姜芬、牟芝平、文开元、郑仲、殷宗权的陈述,证人施婷、周宗勇的证言,合伙协议,同生网络宣传资料,网页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存款凭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阳、王澍、黄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阳、王澍、黄勇在本案中地位和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大小予以处罚。被告人刘阳、王澍、黄勇归案后积极退赔经济损失且主动交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罚金已预交本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4日起至2009年10月3日止。)
    二、被告人王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罚金已预交本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9日起至2009年10月8日止。)
    三、被告人黄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罚金已预交本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6日起至2009年9月5日止。)
    四、责令被告人刘阳、王澍、黄勇退赔被害人袁劲、姜芬、牟芝平、文开元、郑仲、殷宗权经济损失11 500元。
    五、将被告人王澍、刘阳、黄勇用于诈骗的作案工具神舟笔记本电脑一部、上网卡一张、移动硬盘4jv2tg5k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赵咏梅



    二○○九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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