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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沙法刑初字第88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3-25)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沙法刑初字第88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敏,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8年9月24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羁押,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0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敏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至2008年9月,被告人方敏利用其丈夫谢斌的身份证,以及唐小蓉、龚雯敏、龙浩利、孔屏、尹剑峰等人的身份证信息,背着上述人员,采取伪造身份证、工作证、私刻重庆农药化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印章出具假证明等方式,在交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等银行骗领信用卡合计19余张。被告人方敏循环利用上述信用卡在重庆市东升信用担保公司等处刷卡套现,所获款项除一部分作为最低还款归还银行外,其余均用于赌博、消费挥霍耗尽。
    被告人方敏利用骗领他人的信用卡透支银行本金共计人民币169 104元(其中交通银行55 863.21元、中信银行30 070.1元、中国银行6 000元、招商银行46 742.04元、民生银行13 890.64元、兴业银行4 880元、浦发银行2 875元、深圳发展银行8 783元),破案后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追缴了被告人方敏赃款3 500元,其余绝大部分款项其均挥霍殆尽。
    其中:被告人方敏冒用唐小蓉名义骗领的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信用卡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44 877.31元;冒用龚雯敏名义骗领的中国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6 000元;冒用龙浩利名义骗领的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3 717.14元;冒用孔屏名义骗领的兴业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 880元;冒用尹剑峰名义骗领的民生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5 480.78元;冒用谢斌名义骗领的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合计人民币64 148.7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唐消融、龚雯敏、龙浩利、孔屏、尹剑锋、谢斌、邓小刚、李仕永、杨凤俊的证言,捉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骗领的信用卡,伪造的工作证与身份证,查询银行通知书,对账单,刷卡小票,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在多家银行骗领信用卡,并利用套现的方式骗取人民币共计169 10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严重侵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银行的财产所有权。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方敏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敏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24日起2016年9月23日止。)
    二、继续追缴赃款169 104元(含已追缴的3 500元)予以发还被害单位(其中交通银行55 863.21元、中信银行30 070.1元、中国银行6 000元、招商银行46 742.04元、民生银行13 890.64元、兴业银行4 880元、浦发银行2 875元、深圳发展银行8 7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咏梅
    代理审判员 张晋恺
    人民陪审员 姚蔓萝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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