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沙法刑初字第232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7-2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沙法刑初字第232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勇,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2009年2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羁押,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09)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勇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需要调取新的证据,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23日3时许,沙坪坝区巡警支队在沙坪坝区三峡广场世纪银河8号公寓13-12房间内进行搜查时将被告人王勇捉获,当场从被告人王勇的身上搜出毒品1包,并从其房间的床上当场查获毒品11包。经鉴定,从被告人王勇身上搜出的毒品系甲基苯丙胺,重量为15.74克,从被告人王勇的床上查获的10包毒品系甲基苯丙胺,重量为409.74克,其余的1包毒品系苯基乙酰胺,重量为45.74克。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王勇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王勇对指控的部分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辩解,当他用钥匙打开房间门后,就已经有四个人在房间里面了,从房间里搜出的毒品不是他的。对从他身上搜出的毒品数量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9日,被告人王勇在沙坪坝区三峡广场世纪银河8号公寓包租了13-12号房间。
2009年2月23日3时许,沙坪坝区巡警支队接群众举报后前往沙坪坝区三峡广场世纪银河8号公寓。在世纪银河8号公寓老板沈少勇的带领下对13-12号房间进行了勘验,在房间的床头柜上发现1包疑似“K粉”的白色粉末晶体物质,在床头发现用黑色诺基亚手机盒装的10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状物质。当被告人王勇回房间时将其捉获,当场从被告人王勇的身上搜出毒品1包和电子称一台。经鉴定,从被告人王勇身上搜出的毒品系甲基苯丙胺,重量为15.74克,从床上查获的10包毒品系甲基苯丙胺,重量为409.74克,其余的1包毒品系苯基乙酰胺,重量为45.74克。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沈少勇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了2009年2月19日,被告人王勇到其经营的位于沙坪坝区三峡广场世纪银河8号公寓包租了13-12号房间。在2月19日至2月23日3时前,管理人员包括清洁工均没有进入过该房间。2月23日3时,沙坪坝区巡警支队来搜查时,他用钥匙打开了13-12号房间,巡警进行了勘验。他看见床头柜上有1包疑似“K粉”的白色粉末晶体物质及经辨认,辨认出3号照片上的男子(被告人王勇)就是包租世纪银河8号公寓13-12号房间的人的事实。
2、证人李雪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了2009年2月19日,被告人王勇到其经营的位于沙坪坝区三峡广场世纪银河8号公寓包租了13-12号房间。在2月19日至2月23日3时前,管理人员包括清洁工均没有进入过该房间及经辨认,辨认出10号照片上的男子(被告人王勇)就是包租世纪银河8号公寓13-12号房间的人的事实。
3、证人叶昌菊的证言,证实了她在2009年2月19日中午去做过13-12号房间的清洁后,就再也没有进过该房间的事实。
4、证人曾杰的证言,证实了2009年2月23日接群众举报后,他和同事石雪峰以及协勤张斌、蒋斌到了世纪银河宾馆找到宾馆老板后,由宾馆老板带领打开房门进入13-12号房间后,就在床头柜上发现了一包疑似“K粉”的东西。当增援的同事赶到后,宾馆老板又带他们去别的地方搜查。他们四人继续在13-12号房间搜查。当他们把床上的被盖掀开后,发现一个黑色的诺基亚手机盒子,里面有大量的由袋子装着的疑似毒品的东西。随即在房间内布控,将回来的被告人王勇捉获,并从其身上搜查出疑似毒品的东西的事实。
5、证人石雪峰的证言,证实了2009年2月23日,他和同事曾杰以及协勤张斌、蒋斌到世纪银河宾馆,进入13-12号房间后,就在床头柜上发现了一包疑似“K粉”的东西。他们把床上的被盖掀开后,发现一个黑色的诺基亚手机盒子,里面有大量的由袋子装着的疑似毒品的东西。随即在房间内布控,将回来的被告人王勇捉获,并从其身上搜查出疑似毒品的东西的事实。
6、证人蒋斌的证言,证实了他和张斌跟随办案民警曾杰、石雪峰到世纪银河宾馆,进入13-12号房间后,直接看见床头柜上有一包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末。他在厨房搜查时,听见又搜到了一个黑色的诺基亚手机盒子,里面有很多包疑似毒品的东西。民警随即在房间内布控,将回来的被告人王勇捉获,并从其身上搜查出疑似毒品的东西的事实。
7、证人张斌的证言,证实了他和蒋斌跟随办案民警曾杰、石雪峰到世纪银河宾馆,进入13-12号房间后,直接看见床头柜上有一包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末。随后又在床上搜到了一个黑色的诺基亚手机盒子,里面有大量疑似毒品的东西。民警随即在房间内布控,将回来的被告人王勇捉获,并从其身上搜查出疑似毒品的东西的事实。
8、勘验检查笔录2份、指认毒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了勘验检查经过及从被告人王勇处扣押的毒品及电子秤一台的情况。
9、毒品检验报告,证实经鉴定从被告人王勇身上搜出的毒品系甲基苯丙胺,从床上查获的毒品系甲基苯丙胺,其余的1包毒品系苯基乙酰胺。
10、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王勇被捉获的经过。
11、被告人王勇的供述,供认从2009年2月19日起包租了世纪银河8号公寓13-12号房间。在2月 23日凌晨回到该房间时被公安机关捉获并从其身上搜查出了15.74克冰毒和电子称一台。公安人员还从该房间内搜查出409.74克冰毒和45.74克“K粉”,但这些毒品不是自己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勇非法持有成分为甲基苯丙胺的毒品425.48克和成分为苯基乙酰胺的毒品45.74克,数量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王勇提出公安人员从该房间内搜查出409.74克冰毒和45.74克“K粉”,但这些毒品不是自己的辩解,经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立即赶往世纪银河宾馆,进入被告人王勇包租的13-12号房间后,两名公安民警和两名协勤及宾馆老板均看见床头柜上有一包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末。随后又在床上搜到了一个黑色的诺基亚手机盒子,里面有大量疑似毒品的东西。捉获被告人王勇后还从其身上搜查出疑似毒品的东西和电子称的事实。证人沈少勇、李雪、叶昌菊均证实 2009年2月19日被告人王勇入住该房间后至2月23日3时前,管理人员包括清洁工均没有进入过该房间,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了锁链。被告人王勇的辩解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 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23日起至2023年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咏梅
人民陪审员 郑照珍
人民陪审员 贺建华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媛媛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