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沙法刑初字第132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4-29)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沙法刑初字第132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东,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8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羁押,2009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09)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东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杨东在沙坪坝区小龙坎“胖姐”餐馆,因琐事与江勇发生纠纷后,江勇打电话邀约被害人文建国前来帮忙。文建国赶到后,即对被告人杨东进行殴打,后双方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杨东用铁钩将被害人文建国腹部刺伤,造成文建国腹部贯通伤,脾破裂的后果。经鉴定,被害人文建国被伤害程度为重伤。
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杨东犯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杨东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解自己是先被被害人殴打,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杨东在沙坪坝区小龙坎“胖姐”餐馆等待其妻子娄岳敏下班,期间因认为江勇骂了自己的妻子而与之发生口角纠纷。后江勇打电话邀约被害人文建国前来帮忙。文建国赶到后,打了被告人杨东一耳光,并和杨东相互殴打在一起。被告人杨东从上衣口袋中掏出其上班时使用的扎钢筋的扎钩将被害人文建国腹部刺伤后逃离现场。造成文建国腹部贯通伤,脾破裂的后果。经鉴定,被害人文建国被伤害程度为重伤。庭审中,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文建国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意见,由被告人家属一次性赔偿文建国经济损失7000元并已给付,被害人文建国书面表示谅解被告人杨东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被害人文建国的陈述,证实2005年12月25日晚,在沙坪坝区小龙坎“胖姐”餐馆,其因为自己同事江勇与被告人杨东发生争吵而赶到事发现场,打了被告人杨东一耳光,并和杨东互殴在一起。被告人杨东从上衣口袋中掏出其上班时使用的扎钢筋的扎钩将被害人文建国腹部刺伤后逃离现场。
2、证人江勇的证言,证实2005年12月25日晚21时许,在沙坪坝区小龙坎“胖姐”餐馆,其因酒后言语激怒了被告人杨东,与之发生争吵。后打电话叫被害人文建国过来帮忙。在另一屋内听见被告人杨东与被害人文建国发生争吵,后文建国被捅伤。
3、证人王英的证言,证实2005年12月25日晚21时许,在其开的“胖姐”餐馆内,店内员工娄岳敏的丈夫杨东与一名男子发生争吵,后与该名男子喊来的文建国发生抓扯,文建国被捅伤。
4、证人娄岳敏的证言,证实2005年12月25日晚,其丈夫在沙坪坝区小龙坎“胖姐”餐馆等待其下班。期间因认为江勇骂了自己,其丈夫便与江勇发生口角纠纷。后江勇打电话邀约被害人文建国前来帮忙。文建国赶到后,打了其丈夫一耳光,并和丈夫互殴在一起。其夫杨东逃离现场后发现文建国腹部被刺伤。
5、到案经过,证实杨东于2008年12月25日被捉获。
6、法医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文建国的被伤害程度为重伤。
7、被告人杨东的供述,证实其与江勇发生口角后,江勇叫文建国来帮忙,文建国殴打自己,自己便用扎钩刺伤文建国后逃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东在被文建国殴打的时候不能冷静处理,用铁扎钩刺伤被害人文建国,造成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损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提出的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害人文建国虽先打了被告人杨东耳光,有一定的过错,但其后双方发生互殴行为,双方都有伤害对方的故意。被告人杨东使用铁钩刺伤文建国的行为不具备防卫性质,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杨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莉
代理审判员 张晋恺
人民陪审员 张思勇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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