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沙法刑初字第122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4-13)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沙法刑初字第122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斌,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2年11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07年8月21日刑满释放。2008年11月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羁押,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勇,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8年11月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羁押,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09)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斌、周勇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斌、周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苏斌、周勇经共谋后,搭乘被害人曾敬驾驶的出租车从沙坪坝区双碑莲光校附近至井口竹林口后采用持刀威胁的方式抢走其现金800元。
2008年9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苏斌、周勇经共谋后,搭乘被害人周渝东驾驶的出租车从沙坪坝区双碑前进坡至菜市场后采用持刀威胁的方式抢走其现金400元及摩托罗拉E680G移动电话1部等物。经鉴定,该移动电话价值590元。
2008年9月23日1时许,被告人苏斌、周勇经共谋后,搭乘被害人范万明驾驶的出租车从沙坪坝区三角碑至双碑龙乾搅拌站后采用持刀威胁的方式抢走其现金300余元及移动电话1部等物。
2008年9月23日4时许,被告人苏斌、周勇经共谋后,搭乘被害人陈志强驾驶的出租车从沙坪坝区双碑前进坡至幼儿园后采用持刀威胁的方式抢走其现金200余元及移动电话1部等物。
2008年9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苏斌、周勇经共谋后,搭乘被害人杨静驾驶的出租车从沙坪坝区双碑至前进坡一楼下后采用持刀威胁的方式抢走其现金400元及移动电话1部等物。
2008年10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苏斌、周勇经共谋后,搭乘被害人杨世福驾驶的出租车从沙坪坝区天星桥转盘至双碑建设坡后采用持刀威胁的方式抢走其现金300余元及移动电话1部等物。
2008年10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苏斌、周勇经共谋后,搭乘被害人周征普驾驶的出租车从沙坪坝区公园至双碑光荣坡后采用持刀威胁的方式抢走其现金200余元及金鹏V7688移动电话1部。经鉴定,该移动电话价值130元。
2008年10月22日,被告人苏斌、周勇经共谋后,搭乘被害人张杰驾驶的出租车从沙坪坝区西南政法大学至井口农药厂后采用持刀威胁的方式抢走其现金300余元及移动电话1部等物。
2008年10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苏斌、周勇经共谋后,搭乘被害人李代东驾驶的出租车从沙坪坝区双碑前进坡至菜市场后采用持刀威胁的方式抢走其现金300余元及移动电话1部等物。
2008年10月30日9时许,被告人苏斌、周勇经共谋后,搭乘被害人谢朝志驾驶的出租车从江北区松树桥至重庆汉渝路后采用持刀威胁的方式抢走其现金400余元及移动电话1部等物。
2008年1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苏斌、周勇经共谋后,搭乘被害人陈华驾驶的出租车从沙坪坝区汉渝路至东华医院路口后采用持刀威胁的方式对其实施抢劫时被公安人员现行捉获。
综上,二被告人共计实施抢劫11次,抢得现金3600元、移动电话9部,其中2部经鉴定价值合计930元。
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抢摩托罗拉E680G、金鹏V7688及白色直板手机一部并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斌、周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渝东、陈志强、杨静、杨世福、周征普、李代东、谢朝志、陈华、曾静、范万明、张杰的陈述,证人李浩然、靖渝、王建曦、夏军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扣押物品清单,领条,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斌、周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多次劫取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斌、周勇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大小予以处罚。被告人苏斌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斌、周勇在2008年11月6日实施抢劫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本院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6日起至2023年11月5日止。)
二、被告人周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本院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6日起至2021年11月5日止。)
三、责令两被告人退赔犯罪所得赃款3600元,予以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黄 莉
代理审判员 张晋恺
人民陪审员 贺建华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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