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沙法刑初字第189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5-6)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沙法刑初字第189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朝东,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8年9月26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羁押,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被告人房涛,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穆棱镇,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8年9月26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羁押,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08)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朝东、房涛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金朝东、房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8月,被害人曹兴萍的朋友郑发荣分四次收取了李刚忠、李子勇办驾驶执照的费用30600元,但郑发荣未予办妥。李刚忠、李子勇于2009年9月25日书面委托金朝东代为收取该欠款。2009年9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金朝东、房涛与代天川、彭强(另案处理)到沙坪坝区磁器口教院路47号峰华驾校招生点找寻郑发荣未果后,即将被害人曹兴萍挟持到沙坪坝区童家桥、鹅公岩大桥、大渡口等地,要求其寻找郑发荣并归还欠款,其间二被告人对被害人曹兴萍实施了殴打。被害人曹兴萍以凑款为由通过其朋友蒋渝向公安机关报案。2009年9月26日22时许,二被告人依约收取蒋渝筹集的现金5000元时,被埋伏的公安人员捉获。当场扣押现金5000元并已发还蒋渝。
公诉机关书面建议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朝东、房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曹兴萍的陈述,证人蒋渝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朝东、房涛为收取欠款,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了殴打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量刑建议适当。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本案不宜区分主从,应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定罪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金朝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26日起至2009年9月25日止)。
二、被告人房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26日起至2009年9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 张晋恺
二○○九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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