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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沙法刑初字第105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3-23)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沙法刑初字第105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嵬,男,1987年9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2008年12月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羁押,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09)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嵬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崔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2月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崔嵬在本区七中大门附近,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包毒品给吸毒人员程威,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捉获,当场缴获毒资100元和毒品一小包。经鉴定,该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净重0.13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程威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告知书,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缴获的毒品及赃款照片,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嵬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系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妨害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崔嵬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罚金已预交本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日起至2009年4月1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崔嵬犯罪所得1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晋恺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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