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沙法刑初字第90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9-3-4)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沙法刑初字第90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游刚,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1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同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09)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刚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游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游刚在沙坪坝区三峡广场404车站附近,将被害人张凌霄放在衣服口袋里的诺基亚5310型手机1部及现金2元扒窃走。后被群众捉获。追回赃款、赃物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9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游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万鹰、唐波、陈航的证言,被害人张凌霄的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鉴定结论书,捉获经过及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游刚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游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13日起至2009年7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晋恺
二○○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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